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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题目 #1076039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 )。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原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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