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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

题目 #1076974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25版P114,【智考】2026版P.117|该题主要考察的是:无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定义。本水泥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并不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叫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在合同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本题中乙在甲方自愿提供拿出水泥做为抵账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是这批水泥的权利人。  C选项误导大家其实没有规定也没有说乙做钢材买卖就没有权利出售属于自己财产的非钢材的的其余材料的说法。  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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