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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4】 某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
题目 #1100434 · 二级建造师 ·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 市政案例大全
【案例题4】 某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2-2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³。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³增加到7000m³,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³减到2400m³。事件二: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表2-3。事件三:调试工作结果见表2-4。问题:1.事件一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2.事件二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T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多少?3.对表2-4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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