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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王某购买水泥,王某在建材市场发现钢材价格非常便宜,仅2000元…

题目 #1105180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2章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甲公司委托王某购买水泥,王某在建材市场发现钢材价格非常便宜,仅2000元/吨,就以甲的名义与供货商乙签订了200吨钢材供货合同。随后乙催告甲予以追认,而甲未置可否。一个多月后,钢材价格飙涨到2400元/吨,甲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供货200吨,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智考】2025/2026版P.61|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要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本题关系比较复杂,可以见下图。因为没有追认,所以没有生效。 **********说明如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以上这一段话,是原《民法通则》的内容,虽然是教材的原文,但现在已经过时了(教材没有删除,但不证明他是对的,编委是有问题的)。要用最新的民法典的内容。 最新的是《民法典》如下: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以上两段文字,是互相矛盾的。但是按照新法的效力大于旧法的效力的原则,《民法典》高于《民法通则》(实际上民法通则已失效) 所以本题的答案是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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