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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企业于2008年3月7日向钢材厂发函:“我公司欲以3150元/t的…
题目 #1105632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
某施工企业于2008年3月7日向钢材厂发函:“我公司欲以3150元/t的价格购买50tφ20螺纹钢,若有意出售请于2008年3月15日前回复”。钢材厂于2008年3月9日收到该信函,但由于公司放假,公司销售部经理于2008年3月10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施工企业发出的函件( )。
2025版P125;【智考】2026版P.126|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A. 属于要约,于2008年3月7日生效
- B. 属于要约,于2008年3月9日生效
- C. 属于要约,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 D. 属于要约邀请,于2008年3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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