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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监理单位于2021年3月4日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工通知,载明2021年…
题目 #1105772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
某工程监理单位于2021年3月4日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工通知,载明2021年3月8日开工建设。后施工单位以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为由,要求延迟开工,监理单位经审查后批准。2021年4月1日,经监理单位确认,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因设备原因,于2021年4月5日开始进场施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工日期发生争议,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开工时间为()。
2025版P136;【智考】2026版P.1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 〕25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A. 2021年3月4日
- B. 2021年3月8日
- C. 2021年4月1日
- D.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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