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预览(无答案·无解析)
大类 小类 章节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
题目 #1105839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也未约定是否允许债权转让。关于该保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2025版P150;【智考】2026版P.151|A项:“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项: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B错误:因为是一般保证责任,所以“只有法院审判或仲裁以后,先债务人赔,赔不了的再保证人承担责任”,B是有问题的。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D错误: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 效力。D错误的理由如下:第六百九十六条中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并非同一个意思。“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指的是,如果债权人转让了其债权但没有通知保证人,那么这个转让行为对保证人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换句话说,保证人不必对新的债权人承担原本对原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完全摆脱了保证责任,他仍然需要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则意味着保证人完全解除了其保证义务,无论是对原债权人还是新的债权人,都不再需要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因此,虽然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转让会使保证人免受新债权人的追责,但保证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仍然存在。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 A. 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 B.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C.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 D. 甲在保证期间内将主债权转让但未通知丙的,丙不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 E. 乙在保证期间内将主债务转让,丙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本页仅供搜索引擎预览:不展示正确答案、不展示解析。在线答题请使用新站。
去新站答题(需登录/激活)
进入新站题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