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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49】某办公楼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
题目 #1123179 · 一级建造师 ·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 案例汇总
【案例题49】某办公楼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0天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购买了招标文件。根据图纸测算和对招标文件的分析,确定该项目总估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该承包商将标书封装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d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h,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资料。问题:1.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2.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3.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4.承包商在开标前递交的降低报价的补充资料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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