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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
题目 #113037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Z8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 A.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 B. 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 C.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 D. 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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