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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题目 #113115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
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因为,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承揽人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搅人完成工作的,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搅人的损失。
- A.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 B. 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 C.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D. 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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