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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8个月,专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误竣工…
题目 #1138511 ·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第三章工程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
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8个月,专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延误竣工均按月计算奖金或延误损害赔偿金。施工至第14个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竣工时间为第20个月,工程师认可了该进度计划的修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为19个月。下列关于承包人的工期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25版P 99 ;【智考】2026版P.101|(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
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
(二)施工期
承包人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延误竣工承
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 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题中:合同工期为18个月,施工期为19个月,所以延误工期1个月。
- A. 提前工期1个月给予承包人奖励
- B. 延误工期1个月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责任
- C. 对承包人既不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也不给予奖励
- D. 因工程师对修改进度计划的认可,按延误工期0.5个月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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