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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13】 某引水渠道工程,2013年10月2日,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
题目 #1144820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案例分析 · 第三章_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案例题13】
某引水渠道工程,2013年10月2日,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3000万元,合同工期为730天。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承包人需支付2万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
2014年4月16日,经承包人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任何书面索赔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保函到期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0万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
事件1:2015年10月2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A施工组织不力,资源投入不足,且多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尤其在渠道填筑工程中,计划工程量为20.6万m³,实际完成9.95万m³,承包人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有效措施补救,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对发包人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截至2015年6月12日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
事件2:2015年11月3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10月,承包人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1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义务。”
2015年11月5日,发包人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600万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210万元。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款项提出异议,指出:发包人认可预付款已扣还人民币460万元,无权全额索赔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同理,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的施工进度延误违约金为人民币66万元,发包人在履约保函下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应以施工进度延误违约金为限,而不享有履约保函下的全额付款请求权。
问题1.发包人对保函是否具有付款请求权?说明理由。
问题2.发包人能获得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项下款项金额分别是多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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