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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
题目 #1168591 · 二级造价工程师 · 造价管理 ·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2025版P.26|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A. 债权人与债务人
- B. 债权人与第三人
- C. 债权人与相对人
- D. 债务人与相对人
- E. 债务人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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