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监理基本理论与法规 > 历年真题按章节归类 > 第一章工程监理及其相关制度(2026) > 题目预览

判断题 预览(无答案·无解析) 大类 小类 章节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有()。【2007真题*…

题目 #1174855 · 监理工程师 · 监理基本理论与法规 · 第一章工程监理及其相关制度(2026)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有()。【2007真题*】 智考2026版P.29|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个时候要约并没有生效,而要约撤销的时候要约是已经生效了的,所以A正确)(C选项,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撤销则是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时间点不一样,所以CD正确) 撤回和撤销,都是为了让要约不具有效力,其目的相同,B错误。 撤回的时候,要约没有生效,但受要约人没有效力。而撤销的时候,要约已经生效,只是承诺未发出,所以对受要约人是有效力的,E选项正确。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页仅供搜索引擎预览:不展示正确答案、不展示解析。在线答题请使用新站。
去新站答题(需登录/激活)

进入新站题库首页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