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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中某水泥厂为施工企业供应水泥,迟延交货一周,延迟交货导致施工企…
题目 #118013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某工程施工中某水泥厂为施工企业供应水泥,迟延交货一周,延迟交货导致施工企业每天损失0.4万元,第一天晚上施工企业为减少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共花费1万元,使剩余6天共损失0.7万元。则水泥厂因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为()。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故水泥厂因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为0.4+1+0.7=2.1(万元)。
- A. 1.1万元
- B. 1.7万元
- C. 2.1万元
- D. 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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