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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
题目 #118241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A. 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 B. 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 C. 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 D.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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