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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
题目 #118433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 A.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 B. 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D.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6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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