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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
题目 #118627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因此,B项说法正确。
- A.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 B.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 C.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 D.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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