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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丙材料供应商。关于甲、乙…
题目 #119689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甲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丙材料供应商。关于甲、乙和丙之间债的发生根据及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不当待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 A. 丙应当将贷款返还给乙
- B. 甲向乙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 C. 丙获得货款后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D. 乙和丙之间没有债权和债务关系
- E. 丙获得贷款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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