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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

题目 #1197779 · 湖南职称 · 建筑法律法规 · 湖南中级建筑_法律法规第七章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m。 2024版原始题号:.1355|《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当临空高度在24.0m 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D正确)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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