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试验检测师(含助理) > 公共基础 > 基础精练·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政策 >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助理考纲无】 > 题目预览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可以由公众自行处置。
教材P58。
第123条规定,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有关部门接收或者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处置的,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政府负担。公众不得自行处置无主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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