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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第10.2.2条,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宜设置防眩设施。过村镇路段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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