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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抗力后果承担的说法,…

题目 #1238644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第3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抗力后果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有。【有视频解析】


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巳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结:不可抗力损失:谁的人谁的设备谁负责。 注意:工程设备损坏发包人承担,施工机械损坏承包人承担。(2025版P121;【】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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