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第3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 题目预览
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下列损失: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由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索赔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万元。 【来自】
( 3 )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部分考生认为: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由发包人承担,所以施工单位不能索赔。 回答如下:比如说你家里装修,墙面损坏了损失26万元,当然是由你这个业主来承担,但是你这个业主做为发包人,你并不会刷墙,你还是要由装修单位来刷墙,所以这个26万施工单位还是要找你来索赔。 活是施工单位干的,钱是业主来付的,这才是“由发包人承担”的意思所在。 如果你理解为26万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自己去干活,那他还要施工单位有什么作用呢?(2025版P121;【】2026版P)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