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第3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 题目预览
设备采购合同的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从迟交的第1周到第4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来自】
卖方术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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