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第9章 国际工程承包管理 > 题目预览
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应与业主以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的保险项目包括。
(1)工程保险和货物保险。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至工程接收证书签发日期期间,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和承包商文件(包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永久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为其全部重置价值,以及上述重置价值增加15%的附加金额(作为修复损失的额外费用),用以补偿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发生保险理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包商还应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交运到现场的货物投保,保险应自货物发运到现场即保持有效直到工程不再需要时为止。(2)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承包商应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名义,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以及在签发履约证书之前发生的任何人员的死亡或伤害、任何财产(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等责任投保,因例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或损害除外。(2025版P382;【】2026版P)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