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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对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