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第3章 工程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 > 题目预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师指示的变更的情形不包括。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直接指示的变更,如按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要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2025版P 108 ;【】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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