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公路工程目标控制 > 第4章 工程费用监理 > 题目预览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支付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科、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025版P258;【】2026版《基础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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