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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36】某高速公路项目路线全长66.720km,施工分4个施工合同段,即D1、D2、D3和D4合同段,监理分两个总监办,即ZJ1、ZJ2。其中ZJ1负责监理D1、D2两个施工合同段,ZJ2负责监理D3、D4两个施工合同段。在施工准备阶段遇到以下事件:
事件1:在路基填挖施工前,ZJ2书面提示施工单位应进行导线点、水准点的复测和原地面调査,具体包括参加交桩、对桩点进行加密及其复测、精度计算等,要求闭合后方可用于工程。
事件2:在路基开工前,ZJ1要求D1、D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单独编写路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送总监办审批,其中D2项目经理向总监理工程师说已经编写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包括了路基工程部分,不需要再单独编报和审批,而且还说以往在其他公路工程项目中有关的监理机构也没有这样要求过,就一直未编报路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最后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其路基填方工程的开工报审表及其所附的施工方案等资料批准了施工。
【问题】:
1.根据事件1,交桩工作应由谁组织?关于“工程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提供路径”,建设单位甲某说应由设计单位同时提供给监理人、承包人,建设单位乙某说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你同意哪种说法?依据是什么?
2.对于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
3.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公路工程施工沿线每500m宜设有一个水准点,高速公路宜每200m加密一个。请回答其他需要增设临时水准点的情形与要求。
4.针对事件2,请回答ZJ1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D2项目经理的说法是否合适?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合适?
本题考査的方向是路基工程的知识点,重点考查考生对施工准备阶段交桩及其测量工作内容及其相关知识。考查考生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的掌握情况。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测量放线,第8.1条规定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第8.3条规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第3.2.6条关于导线复测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进行加固或改移,并应保持其精度。第3.2.7条关于水准点复测与加密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沿线每500m宜设有一个水准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加密,每200m有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路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路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第3.1.2条规定,路基工程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等特点,工程施工及其监理工作都应具有针对性。监理工程师应用正确的判断作为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既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和监理规范等,也要灵活运用,监理程序必须执行,该执行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不能少,但前后次序可以微调或者合并,必须审批的事项不能减少但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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