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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计税方法的选择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 【原创】
1)计税方法的选择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计税方法的选择权 归属于纳税人,具体到 建筑行业,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应归属于承包人,除规 定只能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外, 满足上述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四种情况 时,承包人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 方法,但一经选择,36 个 月内不得变更。当然, 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 的计税方法, 所以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主要是针对单个项目而言的。与此同时,发包人虽 然 在法理上并不具备计税方法的选择权,但其可以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 事先拟定 的合同条款要求选择特定的计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事实 上享有了增值税计税方 法的选择权。 E选项“是事实上可以享有了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 D选项:所以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主要是针对单个项目而言的,而不是说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以后,全部建筑项目均要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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