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工程计价 > 第5章 )合同价款调整 > 题目预览
承包人只能获得“工期+费用”补偿的事件有。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除上述事件外,在施工期间发现包括文物、古迹在内的不利物质条件,也可归为发包人原因事件(因为这些属于发包人在招标时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的事件),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以及费用补偿,但不包括利润。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2)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