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工程计价 > 第5章 )合同价款调整 > 题目预览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应自行收集而非由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有。
(1)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当自行收集的鉴定依据包括: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 则由当事人提供); 3)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 价格。 (2)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 或仲裁申请书)、反诉状(或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23版P281;2025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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