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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①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②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③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钢材、商品混凝土及施工机具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见下表,工程开工后,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原计划7月施工的工程延误至8月实施,2020年8月承包人当月完成清单子目价款3000万元,当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确认的变更金额为100万元,则本工程2020年8月的价格调整额为。 【有视频解析】
2020年8月完成的清单项目子目的合同价款=3000+100=3100(万元)。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则2020年8月价格调整金额=(3000+100)×(0.35+0.15×105/100+0.1×89/85+0.3×118.6/113.4+0.1×113/110-1)=8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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