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造价管理 > 第2章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 题目预览
一个买卖合同执行的是政府定价,2012年2月1日订立合同时价格为每千克100元,合同规定2012年4月1日交货,违约金为每千克10元,交货后付款。但卖方直至2012年6月1日交货,而政府定价于2012年5月1日调整为每千克120元,则扣除违约金后买方实际向卖方按照每千克元的价格付款。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00-10=90(23版P49;2025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