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水利工程案例 > 案例十一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调整(二) > 题目预览
一、背景 某水利枢纽工程船闸上游引航道石方开挖工程,合同内容包括石方开挖工程和边坡支护工程,并约定石方开挖属于关键项目,其他为非关键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 事件1:承包人对照招标人提供的引航道开挖图纸,发现系船柱基础开挖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项,承包人认为属于清单漏项,并认为系船柱基础开挖属于合同外的新增项目,应属于工程变更,承包人按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新增工程的合同单价及合价。 事件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弃渣场发生变化,新定弃渣场比原渣场增加运距3km,承包人认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应属于工程变更,并向监理工程师致函,提出新的石方开挖单价要求变更石方单价。 事件3:施工过程中,发现边坡地质条件比原来勘探的条件好,为此发包人会同监理及设计单位对原设计进行优化设计,增大了锚杆间距,经计算新方案比原方案减少20%的锚杆数量;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下发了新的设计图纸。承包人认为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规定的 15%,工程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属于工程量变更,于是向监理工程师致函,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锚杆单价。 二、问题
1.根据事件1,承包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该如何应对?
2.根据事件2,能否认定为工程变更?单价能否调整?
3.根据事件3.单价能否调整?为什么?
本题为非选项题,仅展示题干。作答请前往新站(本页不提供答案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