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水利工程案例 > 案例二十一 EPC总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 > 题目预览
一、背景 某大型水库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依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2012年版)签订合同,签约合同价为固定总价人民币25亿元。 合同文件体系中存在如下关键约定:①《合同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明确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②《发包人要求》“工程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章节中明确规定:“大坝工程应采用混凝土重力坝坝型。”③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5.1.2条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设计阶段优化,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任何优化不得降低工程原定的功能、质量和安全标准。”但该条款及合同其他部分,均未对优化批准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如投资节约)及工期变化的归属与处理方式作出约定。④合同专用条款中另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天罚款10万元:若因承包人优化导致工期提前,发包人按提前天数每天奖励 10万元。 在施工图详细设计阶段,承包人主动提出一项重大设计优化建议:将原设计的混凝土重力坝优化为堆石混凝土坝。承包人提交的论证报告指出,新方案在确保安全与功能的前提下.可显著节约建安投资约3050万元,并缩短关键线路工期约60天。经核算,原混凝土重力坝建安投资为2.5亿元,堆石混凝土坝建安投资为2.195亿元。 承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1.2条,报请发包人审查批准。发包人内部产生严重分歧:①工程技术部门认为,坝型变更属于重大技术方案调整,必须组织权威专家进行独立的安全评审。②合同造价部门指出,合同仅规定了优化实施的“程序”和“技术底线”,但对优化可能产生的巨额经济效益的归属存在重大合同漏洞。若批准,将面临结算争议风险。承包人则强调,其优化行为完全符合专用条款的授权,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绝批准,将构成违约并影响工程关键线路进度。 二、问题 1.请依据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结合《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明确判断承包人提出的坝型优化申请应定性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技术改进”还是“工程变更”?并说明理由。 2.风险识别与动机分析:在EPC固定总价合同框架下,分析承包人主动提出此类重大设计优化的主要商业动机。从发包人角度,在审批决策时,除技术可行性外,应重点识别和管控哪些合同管理与价款结算方面的核心风险? 3.漏洞分析与争议预判:请明确指出本案例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5.1.2条存在的主要缺陷(合同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漏洞填补的规定,该漏洞在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可能直接引发哪些具体类型的价款与工期争议? 4.处理路径与程序建议:若发包人经评估后批准实施该优化,且双方确认其构成“工程变更”。请问应依据何种原则确定此项变更的合同价款?若发包人希望与承包人共享节约效益,同时考虑工期提前奖励,请计算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下,合同最终总价的变化(假设原合同总价25亿元,节约投资3050万元,工期提前60天)。①按变更处理,调减合同价3 050万元,同时支付工期提前奖励。②)按效益共享,节约额的50%奖励承句人,工期提前奖励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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