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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钢材供应合同在甲市订立,在乙市履行。合同中未对某型号钢材的价格
作出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该型号钢材的价格:订立合同时,甲市每吨4200 元,
乙市每吨4150 元;履行合同时,甲市每吨4300 元,乙市每吨4250 元。该型号钢材的结
算价格应为每吨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认为符合这一条。在甲市订立,履行地为乙市,乙市的价格为4150,所以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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