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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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