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水利工程案例 > 案例二十 工程投标的法律责任 > 题目预览
一、背景 某市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现具备招标条件,项目估算金额7800万元。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开招标工作,招标人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载明招标文件自5月11日起发售,发售截止时间为5月13日17时,投标截止日期为6月10日上午10时,开标时间为6月11日。投标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同时明确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会,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潜在投标人A因不熟悉现场环境,希望招标人陪同踏勘现场,考虑到投标人A实力雄厚,招标人安排工作人员于5月12日陪同完成现场踏勘。 事件2: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于6月10日10时前送达投标现场同时递交修改投标报价的文件。 事件3: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生效后,发现在类似工程业绩等问题上有重大瑕疵,担心废标后对后续工程的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事件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推荐F、G、H 3家投标人为第1~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F向招标人出具书面函件,称因公司经营战略调整,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二、问题
1.招标公告及事件1是否存在瑕疵?
2.关于事件2、事件3,应如何处理?
3.关于事件4,投标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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