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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酒店建设项目,在未申报专项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对酒店游泳场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过程中,钢管模板支架发生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建筑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应当。
【2018年真题】
本题考查的是事故犯罪的竞合。 本案中“在未申报专项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存在两种异议:第一,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第二,同时,该行为也满足刑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从客观方面讲实际上是竞合的。从主体上看,主体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竞合。当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一定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前提下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二罪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罪责也不好区分轻重,无法重罪吸收轻罪。而审判中只能定一个罪名,因此,从维护司法统一的角度考虑定罪原则。 但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时,由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且法定刑较重,应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中“在未申报专项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对酒店游泳场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应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量刑。3人死亡,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25版P198; 202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