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 题目预览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接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除非该项目。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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