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 题目预览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1)、(2)、(5)三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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