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100吨,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余款于10月15日水泥交付后3日内付清。8月1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水泥。根据《民法典》,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有视频解析】
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25版P130;【】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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