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施工企业于2008年3月7日向钢材厂发函:“我公司欲以3150元/t的价格购买50tφ20螺纹钢,若有意出售请于2008年3月15日前回复”。钢材厂于2008年3月9日收到该信函,但由于公司放假,公司销售部经理于2008年3月10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施工企业发出的函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2025版P125;【】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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