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2010年7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2010年7月10日只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该题中,买卖合同应自2010年7月1日成立。定金合同应自2010年7月10日成立。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20万元×2+5万元=45万元。(2025版P133;【】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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