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认定作 出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 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 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 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 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5版P132;【】2026版P)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