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建设工程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于11月10日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11月20日,承包人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由于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发包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欠款。2018年4月15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人民法院认定该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日应为。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 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2025版P140;【】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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