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9章 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025版P285;【】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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