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0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河北甲建筑公司与山西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该采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既不能协商确定,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首先,因为他们约定的是华北地区的仲裁委会员,这是一个空的概念,没有具体到哪一个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无效。然后根据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华北这么大,这属于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按规定按照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处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起诉甲,甲是被告,所以符合要求。故答案为B 有同学问不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吗?但是这个是无效的仲裁协议。(2025版P325;【】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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